郑文鑫律师第一时间复制封存病历

年12月18日中午时分,记得那时候我正在午休。突然电话铃声响起,是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极有可能是骚扰电话,但是出于职业习惯,我还是习惯性地调整好姿势,并尽量发出不带睡意的声音。

接通电话,电话中传来一个略显焦急的男子的声音。

您是郑律师吗?对方问道。

对于这种在午休时间给别人打电话的人,一般情况下,要么是不懂得换位思考的人,要么就是对他而言有十分紧急的事情。我总是宁愿选择认为对方有十分紧急的事情,因为给予别人“理解”,好像更不容易产生负面情绪。

我尽量克制自己被吵醒的“睡气”,礼貌地答道:是的,我是。

不好意思,郑律师,这个时候给您打电话。

没事,有什么事情,请说。

是这样的,今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妹妹因为腹痛、腹泻到F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并给予肌注-2[1](药物)处理,后来我妹妹肚子痛一直没有好转,还几度休克,最后住进F医院的消化内科,但是医生还是按照原来诊断的急性肠胃炎治疗,而我妹妹症状仍然没有好转,反而持续恶化,而直到11点30分左右,消化内科医生才找了其他科室的医生过来会诊,12点左右我妹妹就被推进手术室,刚刚做完手术出来不久,医生告知是小肠坏死,坏死的小肠已经被切除,现在我妹妹的小肠就只剩下62厘米了……

我打断他,并告诉他:“你目前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去F医院复制并封存你妹妹的病历,其余的事情暂时没有那么紧急,等你复制完病历之后,再找个时间把病历拿到我办公室,到时候我们一起探讨接下去该如何处理更好。一定要记住,下午一上班务必就去复制、封存病历。”

我紧接着告诉他:“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因为医务人员一定会修改病历,而是因为住院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并由医疗机构保管,而病历又是诉讼过程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负有责任的最重要的证据,从客观上讲,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务人员,他们是有修改病历的可能性的,因此,为了尽可能确保病历的真实性,一定要先去复制并封存病历,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后续问题的处理。”

患者的哥哥问:“郑律师,既然复制病历了,为什么还要封存病历,怎么封存?”

我答道:“之所以要复制并封存病历,是因为目前医疗机构只允许患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对于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性病历,医疗机构一般不允许患者复制。而主观性病历同样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为避免主观性病历被修改,患者需要在复制客观性病历的同时,对包括主观性病历在内的病历进行封存。只有将主观性病历封存了,才可以确保其真实性。”

患者又问:“我妹妹还在F医院治疗,去复制、封存病历会不会对她的治疗有负面影响?”

我跟他说:“从我个人的经验上看,通常情况下,一旦医务人员预感到将来可能发生医疗纠纷,他们可能反而会更加慎重处理。”

对方应该是听明白了,道谢之后,我们结束了第一次谈话。

作为律师,我认为应当尽快有效地引导当事人说出与案件有关的最重要的事实,然后根据其所陈述的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提出相对具体的解决方案,指导他们去执行。

多数当事人,在表述问题的时候难免会加入自己的主观情绪,他们所陈述的内容可能是客观事实,但是,到了法庭,法官只看证据,也就是证据所呈现出来的法律事实。法官判案,同样也只能依靠法律事实,而不可能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更不可能去还原客观事实。有时候,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一致的;有时候,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却有可能是相反的。因此,律师要指导他们尽量收集、固定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便为日后的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奠定基础。

众所周知,打官司看的是证据,而打医疗官司,多数时候,看的就是病历。住院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病历的真实性,患者在预感到将来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最重要的就只有一件事情,就是复制并封存病历。复制、封存病历可以由患者本人进行,也可以由患者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虽然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上该法第六十一条所采用的列举式的立法方法并不禁止患者复制主观性病历,因此,应当认定患者可以复制全部病历,包括主观性病历。但是,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仍然禁止让患者在起诉前复制主观性病历。所以,封存病历仍然是必要的。

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会主动提交主观性病历资料,即便未主动提交,经患者申请,医疗机构也会提交。否则,有可能会被法院视为隐匿病历,并被判定承担责任。因此,至今没有患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挑战该条规定是否蕴含着可以复制主观性病历的内涵。而卫生行政部门也未对《条例》中关于病历复制范围的相关规定作出改变,因此,不仅是医患双方,甚至连法官都习惯性地认为患者在起诉前只能复制客观性病历而不能复制主观性病历。

需要注意的是,医院都允许患者直接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病案室复制病历,但如果涉及到封存病历的,一般需要先向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提起申请,然后由医务部门联系病案室,将病历资料从病案室带出,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再送回病案室保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1]药品通用名称:消旋山莨菪碱片,商品名称:-2。药物分类:解痉药。适应症:抗胆碱药,临床主要用于解除平滑肌痉挛、胃肠绞痛、胆道痉挛以及有机磷中毒等。禁忌:颅内压增高、脑出血急性期、青光眼、幽门梗阻、肠梗阻及前列腺肥大者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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